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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三 節 污水處理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43 條
曝氣池設計及設置規定如下:
一、曝氣池按處理方法不同依下表規定設計:
二、曝氣池設置採散氣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依污水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硝化反應需氧量、曝氣槽混合液懸浮固體之需氧量及散氣設備之散氣效率等因素估計。
(二)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等估算,形狀為矩形,其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池數為二池以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置阻流壁。
(三)池體構造及散氣裝置依第四十一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且其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四)送氣管應防洩氣、耐高溫及防蝕。各部管徑之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流速為每秒三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水頭損失為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支管及主要送氣管並應裝置開關。
(五)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最大送風壓力應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鼓風機內應含空氣濾清器設備。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六)迴流污泥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為計量迴流污泥量之一點五倍至二倍,並應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之裝置。
(七)進流及流出口應設止水閥或閘門,並在適當處設置排水管或可移動之抽水機。
(八)應設有消泡裝置,噴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一點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水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十公升,噴嘴高度為水面上零點三公尺至零點六公尺,噴嘴間之距離為一點二公尺至一點五公尺。消泡之抽水機以使用離心式為主,噴嘴及配水管應具耐蝕性。
三、曝氣池設置採機械攪拌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按其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去除混合液懸浮固體需氧量及硝化反應需氧量決定供給。
(二)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體為水密性之構造物,由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正方形各室間應設阻流板。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並設維護曝氣機之走道,池之四週及走道應設護欄。出水高應在八十公分以上。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依前款規定設置。曝氣機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
(三)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之有效水深為一公尺至三公尺,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內流速每秒應大於零點三公尺,池底應設自然排水之洩水口,曝氣池有二個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如曝氣機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數為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二十轉,並設變速或變浸水深度裝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設置依前款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