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水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種:
(一)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mesh)至八十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等洗淨之濾層構成。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浮固體去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