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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四 節 污泥處理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48 條
污泥處理及處置方法應依處理設施之規模、污泥量及污泥性狀、最終處置、用地條件、建設費、維護費、管理難易及公害對策等決定。

第 49 條
污泥輸送設備規定如下:
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配管採用直線及在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應設置二條平行管;設置一條者,應加置污泥貯存槽,並裝設壓力流量檢測計。
三、抽泥機應設置二部以上,其中一部為備用機。其裝設位置應低於污泥井水面之背壓式抽水,採用單軸螺栓式或往復活塞式或其他適用於抽送污泥之抽泥機。

第 50 條
污泥濃縮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污泥重力濃縮槽方式者:
(一)槽數應為二槽以上,形狀為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必要時並加覆蓋。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公尺。
(二)總容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準,其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十公斤,水面積負荷為初沉池污泥每日每平方公尺六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立方公尺,初沉池終沉池混合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尺六立方公尺,終沉池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五立方公尺;其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七至百分之九十八,並得以放流水充用為槽內之稀釋水。
(三)附有刮泥機之槽底坡度宜為百分之五以上;未設刮泥機者,槽底為漏斗狀,對水平之傾斜角為六十度以上。
(四)設置污泥進流管、污泥排出管及上澄液排出管,必要時增設溢流堰及防臭、除臭設備。
(五)設置上澄液迴流至污水處理單元之迴流管渠及浮渣去除等裝置。
二、採污泥浮除濃縮槽方式者:
(一)槽數為二槽以上,以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五公尺,停留時間二小時以上。氣固比為每公斤零點零零六公斤至零點零四公斤空氣懸浮污泥。固形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至一百二十公斤,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十七。
(二)槽內應設浮渣刮泥器。
(三)加壓抽水機之形式,應依空氣導入之位置而定,其輸送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抽水量依加壓方式、計畫污泥量、所需壓力及固氣比等因素決定。
(四)空氣溶解槽之構造應依壓力容器構造設計,並具耐蝕性及設置整流壁。其容量應使加壓水有二分鐘以上之停留時間。
(五)其他附屬設備依前款污泥重力濃縮槽規定。
三、採污泥離心濃縮機方式者:
(一)濃縮機應設二組以上,由具轉速差之旋轉本體與螺旋軸體組成,耐磨、耐久、堅硬之金屬構成,離心效果為重力加速度之一千倍至二千倍,使用於不易以重力濃縮之終沉池剩餘污泥,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六程度。
(二)污泥供給抽泥機應使用具備定量性之抽泥機,每組濃縮機各自設置一臺。
(三)應設置濃縮污泥含水率控制裝置及必要之加藥設備,並設防音蓋消除噪音。

第 51 條
污泥消化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厭氧性加溫式圓筒形污泥消化槽:
(一)槽數為二槽以上,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圓筒形構造,內徑為十公尺至三十公尺,池之有效水深約為內徑之半,至少在四公尺以上,底部斜度大於百分之三十,須設置固定蓋或浮動昇降蓋,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槽內溫度高溫消化應保持在攝氏五十五度左右,中溫消化則為三十五度左右。
(二)攪拌方式以消化瓦斯注入、機械攪拌或泵送循環等。
(三)槽之容量按污泥之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消化溫度或日數、消化程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單段式消化之消化日數高溫消化以十日,中溫消化以三十日為準;二段式消化時,消化日數與單段式相同,其第一段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為一比一至二比一。
(四)加熱鍋爐設置應依有關之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依進流污泥加溫所需之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熱量總損失計算;加熱方式採蒸氣注入或槽外熱交換,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及給水等,配管類應以絕熱材料包覆,並設有蒸氣袪水裝置,蒸氣鍋爐用水應有硬水軟化裝置。
(五)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排出管應設於槽底中心處,各污泥輸送管之內徑為十五公分以上,並應設置逆止空氣閥或緊急遮斷閥等裝置。
(六)消化槽上澄液應能自三個以上之不同深度抽出,並迴流至污水處理單元再處理,消化槽內應設溢流管。
(七)消化瓦斯之收集及貯存槽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消化瓦斯之收集方式應根據消化狀態、生污泥進流、消化污泥與上澄液之抽出、瓦斯產生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化決定。消化槽頂應設集氣塔,塔內應考慮防蝕並裝設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內徑為一百公厘以上。瓦斯貯存槽之容量為半日分之平均日瓦斯產生量為準,並應考慮安全設施。
(八)操作室應設置於污泥消化槽鄰近處,具耐火性,並有防火及瓦斯洩漏檢測警報之安全裝置,室內配置應便於機器搬運及設備檢修之構造,並應有良好之隔音、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
(九)消化槽應設置浮渣防止及硬塊破壞裝置、人孔採樣裝置、溫度測定裝置、液位計、監視窗及避雷器等附屬設備。
(十)與污泥或脫硫前之消化瓦斯接觸之活塞、軸及葉片等重要部分應使用不銹鋼等耐蝕性材料,鑄鐵管之管閥接頭應嵌入合成橡皮墊片或其他具耐蝕性填料,塗料使用防蝕性之合成樹脂。
二、厭氧性加溫式蛋形污泥消化槽:
(一)槽數為二槽以上,最大水平內徑為二十公尺至二十六公尺,槽深為最大水平內徑之一點二倍至一點六倍,槽內底部斜度為四十五度角,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鋼鐵、鋼筋混凝土或二者併用之構造,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及攪拌裝置,槽內溫度在高溫消化保持約攝氏五十五度,在中溫消化為三十五度。
(二)槽之容量按污泥之固體物質、濃度、槽內溫度或消化日數、消化程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其揮發性固體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一點六公斤至二點八公斤,高溫消化之消化日數為十日,中溫消化為二十六日。
(三)攪拌方式採導氣式消化瓦斯注入、機械通管攪拌、泵送循環或二者以上併用。
(四)加熱鍋爐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計算、加溫鍋爐及其配管類等依前款第四目規定。
(五)槽體上部之側應設置溢流控制槽。
(六)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槽底之污泥排出管應連通溢流控制槽,並得兼作各消化槽間之污泥輸送管,管之內徑及其安全裝置依前款第五目規定。
(七)消化瓦斯收集系統之設置、操作室之設置、蛋形消化槽之附屬設備及各重要部份之材料與防蝕處理等依前款第七目至第十目規定。
三、厭氧性加溫式龜甲形污泥消化槽:龜甲形消化槽之內徑與側深(有效水深)之比為一比一程度;其他設置依前款規定。
四、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構造。應設置攪拌裝置或其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及裝設浮渣去除及硬塊破壞裝置。
(二)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為六十日至九十日。
(三)防蝕處理依第一款第十目規定。
五、好氧性污泥消化槽:
(一)槽數為二槽以上,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構造,矩形槽之寬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點五公尺至五公尺,出水高應為五十公分。
(二)槽之容量應依攝氏四百度日程度之水溫所對應之消化日數及計畫污泥量決定。
(三)利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設備之配置,曝氣所需空氣量,依空氣之槽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槽容積二十五立方公尺空氣至四十立方公尺空氣計算。污泥之進流及排出方法等依第四十三條曝氣池規定。
(四)消化槽之進流端應設整流設備,槽之一側應設置消泡設備。

第 52 條
污泥調理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泥淘洗設備:
(一)污泥淘洗設備得用消化污泥量之三倍至五倍清水或二級處理水量淘洗之,使污泥之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
(二)淘洗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點五公尺。槽之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
(三)採用二段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洗槽之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水位,使淘洗水量可藉重力流動之水位。
(四)淘洗槽應設攪拌機及浮渣排除裝置,淘洗廢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二、藥品添加設備:
(一)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藥品溶解槽內應有防蝕設施,並設置攪拌機。加藥機應為定量藥液抽水機,並可正確計量。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二)高分子聚合物加藥設備添加之有機高分子聚合物,添加量為固體量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第 53 條
污泥脫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消化污泥乾燥床方式者:
(一)乾燥床為混凝土或磚砌構造,形狀為矩形,其投入污泥面距床頂高度為十五公分。
(二)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床數以污泥乾燥所需日數考量。乾燥日數依各地氣候及污泥之性質決定。
(三)乾燥床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零點七至二點零公厘粒徑水平粗砂層,其下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濾石層,最底層以混凝土為底。濾石層下應有適當之斜度,其底部每隔二公尺至六公尺舖設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有孔過濾液收集設施。
(四)每一污泥進流口所承受面積不得大於二百平方公尺,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進流污泥厚度為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五)應設過濾液之排出裝置,過濾液應迴流至初步沉澱池。
二、採真空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真空過濾機之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其計算式如下:
(三)真空過濾機圓筒之迴轉數,多室型為每分鐘十二分之一轉至三分之一轉;單室型以每分鐘二分之一轉至三轉。真空度為三百公厘水銀柱高至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四)濾布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可固定張著於過濾圓筒表面或隨圓筒旋轉之環帶。
(五)污泥槽內應設置攪拌機及濾布清洗用之噴水裝置。
(六)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以每平方公尺之過濾面積計算,多室型為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五立方公尺至一立方公尺。單室型最大真空度為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七)電動機應設置二臺以上。
(八)空氣壓縮機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多室型過濾機之排氣量為過濾面積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一立方公尺左右,排出壓力以絕對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估算。
(九)附屬設備應有污泥貯槽、濾液槽、濾布清洗槽、濾液抽水機、分離槽及空氣壓縮槽等。
三、採加壓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加壓過濾設備之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加壓過濾機應設置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計算式依前款第二目規定。
(三)加壓過濾機之送泥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至五公斤,其過濾之壓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五公斤程度。濾布應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
(四)進流污泥抽泥機為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每臺過濾機皆應搭配設置一臺進流污泥抽泥機,並有備用機。
(五)空氣壓縮機所需空氣量按濾室容量為每分鐘每立方公尺二立方公尺,排出壓力同過濾壓力或高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三公斤。
(六)附屬設備應設有污泥槽、油壓座、空氣壓縮槽、濾布洗淨及防臭等附屬設備。
四、採帶狀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帶狀過濾機台數應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濾布寬度表示,其計算式如下:
(二)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適當轉速為每分鐘一公尺至每分鐘二公尺。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帶狀過濾機之附屬設備應設濾布清洗裝置、防臭裝置、適合於機種之油壓裝置及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採離心脫水機設備方式者:
(一)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處理能力以單位時間處理量表示之,以每小時三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之供泥量程度,污泥濃度百分之五以下以定額流量處理之,超過百分之五或低於百分之三以下時應調整供泥量。
(二)離心力效果應為重力加速度一千五百倍至三千倍,並得依污泥種類調整。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附屬設備應設污泥供給抽泥機、凝聚劑供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