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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年12月31日)
第 13 條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