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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年12月31日)
第 3 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