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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年12月31日)
第 8 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