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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