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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99-1 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