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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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二 章 開業
( 112年12月06日)
第 12 條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