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116-4 條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