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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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116-5 條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