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二 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 110年10月07日)
第 123 條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