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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二 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 110年10月07日)
第 124-1 條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四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