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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二 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 110年10月07日)
第 126 條
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
二、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造。
三、舞台上方應設置自動撒水或噴霧泡沬等滅火設備及有效之排煙設備。
四、自舞台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應設有可通達戶外空地之出入口、樓梯或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