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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二 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 110年10月07日)
第 127 條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