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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二 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 110年10月07日)
第 128 條
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