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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 章 無障礙建築物 ( 110年10月07日)
第 167-1 條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