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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五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18 條
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