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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五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19 條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