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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五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20 條
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