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29 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