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33 條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