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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四 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 110年10月07日)
第 311 條
學校類建築物之行政辦公、教室等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