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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四 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 110年10月07日)
第 308 條
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第 308-1 條
建築物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者,其受管制部分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零點八瓦∕(平方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積HWa大於一點零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HWs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HWsc :<div class="text-pre">┌───────────┬──────────────────┐<br />│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br />├───────────┼──────────────────┤<br />│HWa&lt;30㎡ │HWsc=0.35 │<br />├───────────┼──────────────────┤<br />│HWa≧30㎡ 且 HWa&lt;230㎡│HWsc=0.35-0.001&#215;(HWa-30.0) │<br />├───────────┼──────────────────┤<br />│HWa≧230㎡ │HWsc=0.15 │<br />├───────────┴──────────────────┤<br />│計算單位 HWa:㎡;HWsc:無單位 │<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屋頂下方為樓梯間、倉庫、儲藏室或機械室。
二、除月臺、觀眾席、運動設施及表演臺外之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

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零點二。

第 308-2 條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09 條
A 類第二組、B 類、D 類第二組、D 類第五組、E 類、F 類第一組、F 類第三組、F類第四組及G類空調型建築物,及C類之非倉儲製程部分等空調型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應依其耗能特性分區計算各分區之外殼耗能量,且各分區外殼耗能量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值,應低於下表外殼耗能基準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平均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10 條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學校類建築物之行政辦公、教室等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12 條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計算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13 條
(刪除)

第 314 條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三百零九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第 315 條
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