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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六 節 地板、天花板 ( 110年10月07日)
第 32 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