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六 節 地板、天花板 ( 110年10月07日)
第 31 條
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應為厚度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其為空鋪地板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空鋪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四十五公分。
二、地板四週每五公尺至少應有通風孔一處,且須具有對流作用者。
三、空鋪地板下,須進入者應留進入口,或利用活動地板開口進入。

第 32 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