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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六 節 環境衛生及其它 ( 110年10月07日)
第 225 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 226 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