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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一 節 設計要求 ( 112年05月10日)
第 2 條
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