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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四 節 耐風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33 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風力計算式:應考慮建築物不同高度之風速壓及陣風反應因子,其計算式及風壓係數或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
二、風速之垂直分布:各種地況下,風速隨距地面高度增加而遞增之垂直分布法則依規範規定。
三、基本設計風速:
(一)任一地點之基本設計風速,係假設該地點之地況為平坦開闊之地面,離地面十公尺高,相對於五十年回歸期之十分鐘平均風速。
(二)臺灣地區各地之基本設計風速,依規範規定。
四、用途係數:一般建築物之設計風速,其回歸期為五十年,其他各類建築物應依其重要性,對應合宜之回歸期,訂定用途係數。用途係數依規範規定。
五、風速壓:各種不同用途係數之建築物在不同地況下,不同高度之風速壓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六、地形對風速壓之影響:對獨立山丘、山脊或懸崖等特殊地形,風速壓應予修正,其修正方式依規範規定。
七、陣風反應因子:
(一)陣風反應因子係考慮風速具有隨時間變動之特性,及其對建築物之影響。此因子將順風向造成之動態風壓轉換成等值風壓處理。
(二)不同高度之陣風反應因子與地況關係,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三)對風較敏感之柔性建築物,其陣風反應因子應考慮建築物之動力特性,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八、風壓係數及風力係數: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所使用之風壓係數及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
九、橫風向之風力:建築物應檢核避免在設計風速內,發生渦散頻率與建築物自然頻率接近而產生之共振及空氣動力不穩定現象。於不產生共振及空氣動力不穩定現象情況下,橫風向之風力應依規範規定計算。
十、作用在建築物上之扭矩:作用在建築物上之扭矩應依規範規定計算。
十一、設計風力之組合:建築物同時受到順風向、橫風向及扭矩之作用,設計時風力之組合依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