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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四 節 耐風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35 條
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控制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容許尖峰加速度值:為控制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引起之振動,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應予以限制,其容許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
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計算:最高居室樓層振動尖峰加速度值,應考量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引起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之計算方法,依規範規定。
三、降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裝置之使用:提出詳細設計資料,並證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值在容許值以內者,得採用降低建築物側向加速度之裝置。
四、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使用較短之回歸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