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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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四 節 耐風設計
( 112年05月10日)
第 39-1 條
建築物施工期間應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並應考慮適當之風力,其設計風速得依規範規定採用較短之回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