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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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一 章 基本規則 第 一 節 設計要求
( 112年05月10日)
第 4 條
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