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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八 章 冷軋型鋼構造 第 一 節 設計原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521 條
應用冷軋型鋼構材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前項所稱冷軋型鋼構材,係由碳鋼、低合金鋼板或鋼片冷軋成型;其鋼材厚度不得超過二十五.四公釐。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