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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八 章 冷軋型鋼構造 第 一 節 設計原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521 條
應用冷軋型鋼構材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前項所稱冷軋型鋼構材,係由碳鋼、低合金鋼板或鋼片冷軋成型;其鋼材厚度不得超過二十五.四公釐。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

第 522 條
冷軋型鋼構造結構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冷軋型鋼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523 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構材、接頭及連結物,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並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指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之最大承載能力;使用性極限,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

第 524 條
冷軋型鋼結構製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冷軋型鋼結構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冷軋型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相關連結物符號,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第 525 條
冷軋型鋼結構施工,由購料、加工、接合至安裝完成,均應詳細查驗證明其品質及安全。

第 526 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