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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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三 節 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106 條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