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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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三 節 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 111年12月29日)
第 107 條
濾脂網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