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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1月18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br />

第 3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