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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 112年12月06日)
第 48 條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