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住宅法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 112年12月06日)
第 51 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