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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 102年07月03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