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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 102年07月03日)
第 1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