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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 102年07月03日)
第 17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