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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 102年07月03日)
第 18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