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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四 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 102年07月03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