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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四 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 102年07月03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