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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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 103年12月12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