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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 104年02月04日)
第 25 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

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