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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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 104年02月04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