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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9年04月21日)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