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核發及格證明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確定。
符合前項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br />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